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中文名稱為「遊戲產業振興會」(以下簡稱本組織)
第二條:本組織為台北市電腦公會策略性組織,本組織及相關規定悉依公會組織章程訂定。本組織應接受公會理事長及理、監事會之督導。
第三條:本組織以促進會員了解、增進公私情誼、凝聚產業力量及創造共榮的產業環境為宗旨。
第四條:本組織成立之目的為:
一、結合產、官、學、研各界資源,共同投入遊戲產業的技術研發、應用、人才培育及市場之推廣。
二、積極扮演政府與產業界之溝通橋樑,協調政府相關單位及產業共同建立優良的產業環境。
三、促進華人地區與兩岸四地間遊戲產業相關的人才、技術及市場等交流合作。
四、擴大與國際間遊戲產業相關資源的交流合作,並加入相關的國際組織,以掌握最新的技術或市場情報。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組織由一般會員及贊助會員組成,定期性全體會員大會一年至少開一次。
一、 一般會員:凡台灣地區從事電玩遊戲相關業務之公司法人組織且為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支持本組織宗旨,自願遵守本會組織章程
者及繳納入會費新台幣肆萬元會費者,得申請加入,並指派高階主管二名出任會員代表。
二、 贊助會員:凡支持本組織宗旨之官、學、研單位或個人,自願遵守本會組織章程者及繳納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者,得申請加入。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本組織會員代表權責如下
一、一般會員之會員代表
1.每位會員代表均擁有選舉權、罷免權、議決權以及會長之推舉權與被推舉權。
2.擁有被委任副會長、工作小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權利。
3.本組織各項活動的決策、執行與參與。
4.會員之警告或開除處分議決。
5.可優先取得本組織提供予執行會員之資訊及技術文件。
6.參與章程的制定及修改並遵守會議決議。
7.遵守本組織章程及會議決議。
8.議決本組織解散時期。
二、贊助會員
1.可自願擔任本組織分派之任務。
2.本組織各項活動的執行與參與。
3.取得本聯組織提供之不定期相關資訊與報導。
4.遵守本組織章程及會議決議。
第七條:本組織之運作悉依組織會員二分之一出席,並出席過半數同意決議執行。
第八條:本組織設榮譽會長、顧問若干名,由會長、副會長及各組召集人視需要提案討論通過後敦聘之。
第九條:本組織設會長一名,首任會長得由理事長敦聘熱心會員廠商擔任或由會員相互推舉產生,會長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一次。第二任起由會員相互推舉
產生之;本組織設副會長一至三名,由會長敦聘之;為推動會務工作進行順利,得設置若干專業組,每一專業組得由會長敦聘召集人一名。副會長
及召集人之任期與會長相同。
第十條:本組織之祕書組由公會負責,負責各項計劃及活動的行政後勤支援。
第十一條:本組織各項年度工作計劃或適時性之工作計劃,需由會長、副會長、各組召集人及秘書組等組成工作小組,以會議或書面討論方式先行彙集草擬
計劃。年度工作計劃需經會員討論通過後執行;適時性之工作計劃,則以書面或於下次會員會議報備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組織經費係由各會員繳納年費,成立「遊戲產業振興會基金」專款專用於本組織之各項會務活動。收費標準如下:
| 收費標準分類 |
一般會員 |
贊助會員 |
| 入會費 |
40,000 |
2,100(含稅) |
| 每年年費 |
10,000 |
X |
※一般會員須為TCA會員,費用開立收據;贊助會員開立發票
第十三條:本組織所舉辦之相關活動與專案亦可採收費方式,專款專用以支應各項活動之相關支出。
第十四條:本組織之財務支用及管理辦法悉依據公會之作業規定辦理後,呈會長核准,再呈公會理事長核備。並將財務支用報表每半年或適時以書面方式提
報會員會議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章程規定及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組織辦事細則,悉依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作業規定辦理之。
第十七條:本章程之制訂及修改需經本組織會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